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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资产处、人事处通知 关于我校物业供暖补贴改革实施办法

 2015-11-17   选择字号: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转发〈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663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5171号),现就我校物业供暖补贴改革实施办法如下:

一、自201511日起,我校不再交纳或报销司局级及以下职工的物业费、供暖费

二、物业费、供暖补贴改革方式及发放对象

司局级及以下在编在岗职工物业补贴由人力资源处随每月工资一并发放,离退休职工物业费补贴由人力资源处统一核对后随每月离退休工资一并发放。本年度供暖费1115日前核算完成,随十一月底工资发放,下年度开始,随十月底工资发放。

三、物业费、供暖补贴发放标准

物业补贴标准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表》(附件1)执行。

供暖补贴标准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标准表》(附件2)执行。

发放方法依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51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

四、学校各类在编在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物业补贴、供暖补贴发放标准核算方式

(一)在编职工对应的补贴标准:在岗教职工物业供暖标准,按现行国发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兑现;离(退)休职工物业供暖标准,按现行发放离退休费所对应的岗位兑现;

(二)停薪人员停发物业、供暖补贴。待其恢复工资时,其物业补贴随国发工资一齐恢复发放;供暖补贴依据相关文件要求,核算的时间节点为在930日,此前(含)恢复工资的,享有当年的供暖补贴;101日及以后恢复工资的,只按月发放物业补贴,不再向其发放当年的供暖补贴,根据文件精神,供暖补贴一笔支付,不按供暖季分月核发。

(三)新入职人员,在930日前(含)办理完报到手续的,可依据其拟聘岗位相应标准发放当年的物业补贴和供暖补贴;101日及以后办理报到手续的人员,只按月发放物业补贴,不再向其发放当年的供暖补贴。

(四)职工职级变动,自变动次月起调整物业补贴标准。采暖补贴按以下情况处理,930(含)日以前变动职级的,按新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采暖补贴;101日以后变动职级的,按原任职级标准发放下一采暖季补贴。

(五)纳入事业编制的全日制年薪制教师在年薪额外依据其岗位情况发放相关补贴。

(六)博士后不发放相关补贴。

五、物业供暖补贴发放资金来源

(一)学校物业供暖补贴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相应支出通过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安排。每年由财务处上报教育部、财政部下一年度的物业供暖补贴预算。

六、物业供暖费用缴纳

(一)学校产权房且由学校供暖中心提供供暖的小区,凡属我校职工的,由财务处代扣代缴供暖费;非我校职工的由供暖中心收取供暖费。

(二)购买我校产权房或承租我校产权房屋的学校职工和其他住户须自行与所在小区物业供暖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自行缴纳物业供暖费用。

(三)承租学校周转住房的住户,供暖费、物业费由学校统一支付供暖公司及物业公司。学校资产处房管部门按住户所居住的建筑面积计算供暖费及物业费通知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

七、其他事宜

(一)未尽事宜遵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5171号)执行。

(二)本实施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人力资源处负责核算发放物业补贴和采暖补贴,由离退休处负责解释离退休教职工的相关问题,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在岗教职工的相关问题。

八、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施行

附件:1.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表

2.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标准表

     

 

 

       资产管理处   人力资源处

           20151116

 

 

 

 

 

 

 

 

 

 

 

 

 

 

 

 

 

 

附件1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职级

科员以下

正、副科级

副处级

正处级

副司(局)级

正司(局)级

补贴标准

(元/月)

160

180

200

230

260

310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七、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和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三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补贴标准

(元/月)

160

180

200

230

260

310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

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以及聘用在八至十级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五至七级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二至四级岗位的人员

补贴标准

(元/月)

160

180

230

260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标准

 

 

岗位技术等级

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

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

高级技师

补贴标准

(元/月)

160

180

200

 

 

 

附件2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标准表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采暖补贴标准

 

 

职级

科员以下

正、副科级

副处级

正处级

副司(局)级

正司(局)级

补贴标准

(元/采暖季)

1850

2100

2350

2750

3150

3700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住房采暖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七、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和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九、十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六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五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三级职员岗位的人员

补贴标准

(元/采暖季)

1850

2100

2350

2750

3150

3700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采暖补贴标准

 

 

岗位等级

25年以下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

25年(含)以上工龄聘用在十一至十三级岗位以及聘用在八至十级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五至七级岗位的人员

聘用在二至四级岗位的人员

补贴标准

(元/采暖季)

1850

2100

2750

3150

 

 

 

机关及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住房采暖补贴标准

 

 

岗位技术等级

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

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与普通工人

高级技师

补贴标准

(元/采暖季)

1850

2100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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