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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收缴的通知

 2014-05-13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各党支部:

为规范党员义务,严肃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离退休分党委实际情况,现就党费收缴通知如下:

1.党员按时交纳党费是每名共产党员应有的义务,也是每名共产党员党性观念的具体表现,请各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和宣传工作。

2.各支部要提前告知党员支部年度党费收缴的时间、地点、金额;在党员本人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支部规定时间、地点交纳党费时,可同意其委托家属或他人代为交纳。党员本人能参加支部活动的,也可商定其他时间、地点另行向支部交纳党费。

3.党员本人长期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向支部直接交纳党费的,在向支部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可直接向分党委交纳党费,并事后告知支部。

4.党员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还不能交纳党费的,分党委将向支部下发党员党费欠交名单,由党支部通知党员本人,了解欠交原因,正常情况下要求其在1个月内向支部交纳党费,特殊情况须向分党委进行情况说明。

5.党员经支部告知在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仍无故不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的,支部要将其情况上报分党委,经确认后召开支部党员会议。

6.支部党员会议实到党员人数应占支部党员人数五分之四(年高体弱多病党员可除外),经党员举手表决通过后(到会一半以上人数同意)按无故脱党处理,报分党委备案。

特此通知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分党委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