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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2011-08-22   选择字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分党委

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北京市教工委、北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北京市高校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结合我校离退休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离退休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的最基本单位,是团结带领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优势,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坚强堡垒。党支部必须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正气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和分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在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校园和服务离退休党员群众等各项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及其委员会的产生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由分党委批准。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主动适应党员居住小区和党员队伍构成的变化,改进和调整党支部的设置,形成相对健全严密的组织网络。

凡有正式党员6人(含)以上的社区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社区与相近的社区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保证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员 15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 3人组成,由离退休党员中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有奉献精神、敢于负责、身体较好、有威信、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可由熟悉党务工作、热心为老干部服务、深受老干部信任的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协助支部开展工作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15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 1 人;党员人数较多且居住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可跟据居住情况下设党小组,以便于党员就近参加组织生活。年龄在77岁以上且身体状况欠佳的党员可不再担任支部(或分党委)委员。支委会书记和不设支委会的书记、副书记须报分党委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要有计划地对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和支委进行政治、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支委会每两年改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改选。选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选举结果和委员的分工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请示分党委,召开支部大会补齐,以保证支部委员会的组织健全。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调动本支部党员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工作制度,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加强自身建设。

2.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参与学校和分党委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团结和带领党员群众投身于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和社区建设中,关心学校事业发展,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品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4.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5.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离退休教职工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九条 支委会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支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健全和落实党内各项生活制度。

第四章 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党务工作、作风正派、群众公认、有奉献精神。

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分党委的工作部署,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负责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以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定、决议;检查支部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 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支委会成员和全体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支委会其他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和党风党纪教育,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提出党员发展计划。办理新发展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根据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5.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做好支部活动的记录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

    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配合组织委员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3.协助支部书记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了解和掌握党员在联系服务群众、社区建设、关心下一代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好人好事。

4.创新活动方式和内容,开展文明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5、负责党支部宣传报导工作。向分党委及时报送反映党支部联系党员,服务群众,开展各项活动以及反映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的宣传报道。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习与组织生活制度:根据离退休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支部集中学习和活动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支部可结合本支部具体情况掌握。党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可以党小组开展学习和活动,过好组织生活。党支部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和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努力做合格的党员。

第十三条请示汇报制度:每年党小组向党支部汇报工作一次,各党支部向分党委汇报工作一次,分党委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四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化建设,每年要分别召开一次党员、支委会的民主生活会,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十五条 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居住外地或外出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在国内)应将组织关系迁至当地居委会党支部。因私事出国的离退休党员应提前向分党委和党支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保留党籍的手续,返校后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因病不能参加党组织活动的离退休党员应向党支部请假。

第十六条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建立健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坚持群众路线,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服务群众的内容。党支部要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问、听取党外群众意见、重大事件及时向群众通报等形式深入联系群众,通过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

第十七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应每月离退休生活费发放后五日内向党支部交纳党费,但考虑离退休党员各项实际情况,党员党费可在自愿前提下提前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纳。对于长期出国或长期居住外地(一年以内没有转组织关系的)的党员,需提前向党支部交纳请假外出期间的党费。各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记录工作,及时将所收党费上交分党委。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交纳的,经党组织同意,可委托他人预交、代交、补交,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分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施行,以往分党委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分党委

                      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